典型案例!36个特种设备案例及违法案由汇总!
发布时间:2024-08-19 02:29:24

  2023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十大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2023年4月28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叉车作业人员陈某某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能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作业人员信息。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于2023年3月份应聘到浙江东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未接受专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未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于2023年4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一本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该证在浙江东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叉车作业。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所列违法行为,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5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某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3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溪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台“燃气蒸汽发生器”未经检验,其中2台“燃气蒸汽发生器”在正常使用,4台处于停用状态,压力表指示的工作压力为0.6MPa,配套使用的分气缸压力表指示的工作压力为0.7MPa,经实测,上述设备的实际水容积为955.15L,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相关设备的作业人员未取得锅炉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120000元。

  典型案例三: 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简易升降机案

  2023年4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简易升降机),设备内外未发现相关的登记证明及检验合格凭证,当事人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生产许可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简易升降机)进行查封。经查证认定,该特种设备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同时设备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完成整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2023年2月21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从2020年3月开始销售特种设备(叉车),当事人仅提供了部分“A35”型号叉车购进记录,未能提供叉车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叉车)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特种设备(叉车)未建立相关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建立特种设备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五: 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2023年4月19日,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酒店15台电梯由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维保,现场检查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维保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4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处以罚款75000元。

  2023年4月,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在用锅炉未经检验。当事人曾于2021年12月30日为涉案锅炉申报了停用,停用期间对该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启用。4月22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该公司进行停用设备排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启用该台已报停用的锅炉,经查实,该停用锅炉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四十条第三款,属于使用未经检验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2023年4月22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浦江县某钢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两台正在使用的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场内装卸,该两台车辆分别于2018年6月和2022年10月购入,以上两台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当事人购置两台叉车设备后,未经检验即投入日常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案例八: 某 经营场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案

  2023年4月2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义乌市赤岸镇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台蒸汽分汽缸及与其相连的4条蒸汽管道未经检验,设备规格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参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在用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及有效期内的设备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30000元 。

  2023年2月20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某小区对外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寓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侯某将房子出租给金华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并收取房屋租金。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侯某承担电梯年检和维护保养等管理责任。2022年5月,金华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公寓对外经营。当事人侯某未对该电梯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将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用于出租房屋的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案例十: 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3年1月9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2023年5月25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员工杨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进行叉车作业。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经责令整改仍不予整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5000元。

  2023年3月17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管理的1台电梯检验不合格,却仍在使用中。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电梯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该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行为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2023年3月20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区内有2瓶已充装完成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和3瓶超期未检气瓶。经调查,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在其厂区内充装了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超期气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一:【椒江】义乌市某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12月12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对位于椒江区市府大道金地中城广场的庙会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特种设备(海盗船)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海盗船项目,单次收费价格20元至30元不等,共收费75笔,共计2920元。该海盗船安装固定在货车上,经测量,货车车厢离地高度为130厘米,静止状态下海盗船座椅离车厢距离为150厘米;启动时,海盗船开始摇摆,消费者可以到达的高度超过2米。该海盗船已符合特种设备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海盗船,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有一台无设备信息铭牌、处于通电状态、按动升降按钮可以正常工作的简易升降机。经查,为方便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花费五万元找散工制作一台简易升降机。该简易升降机无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及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电动葫芦起重量为2t,属于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路桥区局责令当事人拆除该简易升降机,并处罚款32000元。

  典型案例三:【临海】浙江三某姆电器有限公司使用重大修理未经监督检验锅炉案

  2022年3月31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锅炉使用的燃料与资料不一致,经查,该锅炉设计以油或者气作为燃料,但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找人拆除了出厂原有的燃油燃烧器,并安装了生物质颗粒燃烧器。根据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7.4.1规定,液(气)体燃烧器的更换属于重大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的重大修理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乘客电梯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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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23日至 2023年2月15日期 间使用的1台乘客电梯钢丝绳、曳引轮磨损严重。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知乘客电梯发生异常情况,但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日照市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4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日照市某液化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日照市某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充装完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气瓶充装过程充装记录,也未将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日照市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某汽车零部件(日照)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案。

  2023年3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某汽车零部件(日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某汽车零部件(日照)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一台一档”“未提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未提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报告”“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压力容器“使用标志未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等问题,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某汽车零部件(日照)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港区某液化气充装站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东港区某液化气充装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东港区某液化气充装站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东港区某液化气充装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概况:2023年5月10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当事人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了演练,安全隐患消除。

  2023年4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楼生产车间区域有一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正在运行使用中,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报告。

  经查明,涉案储气罐由该公司于2018年购进,系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简单压力容器的界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压力容器的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储气罐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校验报告,且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上述压力容器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校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某化学有限公司的压力管道安装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大部分压力管道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告知、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但其中一段吹扫球系统管道共234米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安装施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无压力管道生产(安装)许可资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的违法行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安装费)7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温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区内有2只已充装完毕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其气瓶编码为7060203562与7060204941,另发现3只超期未检气瓶,气瓶检验有效期分别为2022年12月、2022年4月与2022年10月,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过期且现场3只气瓶均已充满40L氧气,气瓶编号为YE.015214、YE.018927、843073。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23年3月20日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气瓶充装,至案发时,已对5只气瓶充装完毕。上述气瓶于当日充装完毕尚未流入市场,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封。温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及超期未检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有6台起重机械无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且其中5台(4台门式葫芦起重机和一台600t造船门式起重机)正在使用,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起重机械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且在特种设备系统内标注为停用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一:一案三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保活动、违法分包电梯维保业务

  案情简介: 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案、宁波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电梯维保活动和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维护保养业务案以及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电梯维保活动案。 2023年4月1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台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

  经查明,宁波某电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与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同时未经过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给同样未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至违法行为被海曙局依法查处之日,涉案3台电梯实际由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涉案三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宁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电梯使用单位未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宁波某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公司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一: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凯瑞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应急救援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5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书及96333平台电梯困人信息反馈单。经核实,9月1日2时42分,96333平台接到青岛大格格科技有限公司在用电梯困人的报警电话后,派遣电梯维保单位烟台凯瑞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救援。当事人的维保人员3时27分到达现场,3时33分完成救援,自派遣救援起至抵达现场共计用时42分钟38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应急救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典型案例二: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2台杂物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杂物电梯作为电梯的一种,需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定期进行检验,但因为不载人,所以往往容易被忽视。本案的办理,也提醒杂物电梯使用单位,要重视杂物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杂物电梯使用安全。

  2022年1月2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广州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维保人员在电梯未到维保时间的情况下,提前填报维保记录,其行为属于虚假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3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4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鹏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测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8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自贡市某船舶有限公司的塔式起重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塔式起重机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当事人出具的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151506-2024)明确规定了其检验范围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自贡市某船舶有限公司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当事人超出核准范围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特种设备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工程于2020年9月5日开工,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截至2022年6月9日,该工程所涉及的长输管道未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一: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案

  2022年6月28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花垣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花垣县边城印象公园里小区项目内4、5号楼电梯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现场项目负责人不能提供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产停业15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2日,绍兴市局审查新昌县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公司陈某圆、陈某娜等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的证明材料上存在印章修改痕迹。经查,该公司在许可申请书中未如实填报部分员工的工程技术职称,并伪造技术工作证明材料。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经省局同意,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典型案例一:安徽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案

  2019年9月27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郎溪某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处理车间内有35只工业用充装气瓶,其中2只正在使用。该批充装气瓶由安徽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气瓶产权属安徽某气体有限公司所有,充装气瓶均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充装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6700元。

  2019年7月24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没款1000元。

  2022年3月3日 , 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 , 依法对湖南省某工程有 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出租未办理许可登记、未经检验的起重设备给邵阳市双清区某工业设备服务部使用 。 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并处 罚款4 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