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7 03:54:07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岗位聘用行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常政发〔2004〕250号)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常办发〔2009〕61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工作规定,按一定程序择优选拔工作人员的办法。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条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数额,需要进行人员分流的;

  (四)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以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为7至9人。

  第八条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第九条参加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竞聘上岗拟定的竞聘条件。

  第十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逐级竞聘上岗。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可以越级参加管理岗位的竞聘。

  第十一条少数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暂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组织专家严格考评,证明其确实已具备高一级资格或能力的,可参与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并兑现相应岗位待遇。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十二条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聘用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个人申请报名,也可由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竞聘上岗需达到一定比例,才能按竞聘工作方案确定竞聘人选。

  第十六条组织竞聘人选进行竞聘。竞聘可采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或其它综合考核测评等方式。竞聘内容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按照择优原则,通过竞聘产生,并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拟聘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情况不影响结果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通过竞聘产生的聘用人员,其岗位聘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开展岗位竞聘,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等级升降、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竞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岗位竞聘上岗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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