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山西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翼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晋执 4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翼钢公司与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内容),山西高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2、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宏信公司停产损失9786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加工费1625316.7元,并按照0.03%/天的标准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4、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赔偿款118960000元,宏信公司的球团厂房及设备归翼钢公司所有;
(二)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因球团矿标准用量不足80万吨/年的损失56401196.8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866.5元由宏信公司负担767196.5元、由翼钢公司负担976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860.1元由宏信公司负担501926.45元、翼钢公司二审负担986933.96元。
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九游会j9网站首页规定,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尚无法确定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