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被告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被告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设计、建设、运营等的投入和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收益的节能服务机制。针对本案中的合同能源管理干熄焦余热发电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中表明:干熄焦余热发电是基于焦炉生产出的红热焦炭含有大量的热量资源,九游体育官网用循环惰性气体回收红热焦炭的热量,用吸收了红热焦炭热量的惰性气体加热锅炉产生高温高压蒸汽,再用高温高压蒸汽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捣固焦改造项目可以增加低价弱粘结性煤的配比,降低高价强粘结性煤的配比,从而达到降低炼焦原料成本的效果。这两个项目都依附于被告的2x65孔SG43-94型焦炉生产线正常稳定生产而进行建设和运行。 《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与捣固焦改造项目的总投资为2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111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起算,项目建设工期为15个月,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利益分配按照回收红焦余热转换为电量的形式,以山西省含税电价0.49元/度作为基础电价,被告分享14.29%的节能效益,原告分享85.71%的节能效益,除去运营成本,原告预计分享效益34000万元。 合同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施工与生产技术服务。被告的主要义务是:为项目无偿提供建设所需的场地、红热焦炭资源、干熄焦本体及锅炉系统生产运营所需的高温高压蒸汽、氮气、空压风、煤气和低压蒸汽等介质。有偿提供发电站和电站循环水系统生产运营所需的电、生产生活消防用水介质。建设期间,被告应保证项目建设所需水、电、通信线路、运输通道等的畅通,无偿提供临时用地,满足建设期间运输的需要。且被告全部使用原告干熄焦余热电站生产的电力,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收益期内干熄炉生产时间每年不小于8000小时,在焦炉每年生产时间内焦炭处理量≥97t/h,红热焦炭温度≥1000℃,冷焦炭温度≤200℃,高压蒸汽压力≥9.8MPa,产量≥55t/h等。
对合同的解除双方明确约定,被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此种变化将严重影响原告合同权益或被告违反本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费(终止费=(原告按合同规定应收益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已收益的款额)x110%)。 合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原告依照《节能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协议,完成了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能够做到的项目建设工作。在此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提供能源介质并配合原告进行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联动热负荷试车和投产运营。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提供10KV电压、蒸汽接点、压缩空气、氮气等能源介质,进行无负荷试车,但被告未依约提供,直至2015年5月才开始陆续向原告提供部分能源介质供原告进行无负荷试车。 建设项目无负荷试车已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热负荷试车所需介质,但被告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约提供所需介子,并于2015年10月30日起停产。而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完全依附于焦炉生产线及其他生产的正常稳定,被告的停产,直接导致其根本无法提供热负荷试车、联动热负荷试车以及后续投产运营所需的能源介质,也无法兑现向原告做出的收益保证。期间,原告曾多次敦促被告履约,但均无效果。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费3.74亿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翼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蓝图节能投资费用17,100.23812万元及利息(以资金实际到账金额起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蓝图节能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6,800元,由翼钢公司负担1,245,920元,蓝图节能负担670,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由翼钢公司负担1,0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1,800元,由翼钢公司负担547,080元,蓝图节能负担364,7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目前,翼钢公司破产财产尚未处置完毕,蓝图节能投资该项目所涉及的资产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本次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分配款将对公司2022年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影响金额约为1,800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对翼钢公司破产财产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支付的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分配款合计48,008,447.81元人民币。
投资者关系关于同花顺软件下载法律声明运营许可联系我们友情链接招聘英才用户体验计划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9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