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隆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1 14:37:02

  九游会j9网站首页针对近期广州市桐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江公司)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Pierre Cardin”品牌代理商、经销商发起的多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诚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隆公司)作为皮尔卡丹系列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合法共有权人,现作如下郑重声明:

  一、桐江公司起诉依据的所谓“独占许可”的权利,未曾获得诚隆公司同意,该独占许可系无效授权。理由如下:

  (1)中国商标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4月20日发布的《商标公告》显示,诚隆公司是第25类第4444161号、第4444163号、第4444165号、第4444167号、第4444169号等皮尔卡丹系列商标的共有权人。根据《商标法》对于共有商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判例-“田霸案”所确认的商标共有权的处置规则,皮尔·卡丹若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共有商标,应当取得诚隆公司同意,否则应当禁止。

  (2)诚隆公司与皮尔·卡丹2009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以下称“9.9协议”)第3.3条约定:“出让人(皮尔·卡丹)指明,通过2001年4月3日在巴黎签订的一项私署协议,皮尔·卡丹先生将该等商标的经营权授予皮尔卡丹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商标的所有人,皮尔卡丹先生与皮尔卡丹管理公司已经终止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三类产品的独家经营权的合同”。皮尔·卡丹本人曾经向诚隆公司明确承诺,其与皮尔卡丹管理有限公司 于2001年签署的独家经营权合同,涉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新加坡的第25、26、18类商品上的独家授权许可合同,在2009年9月9日之前已经被终止。

  (3)2019年,皮尔·卡丹与皮尔卡丹管理公司在明知诚隆公司是中国大陆“皮尔卡丹”系列商标共有人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又再次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桐江公司使用这些商标,均未获得诚隆公司同意,严重损害了诚隆公司对共有商标所享有的权益。

  由此可见,无论是皮尔·卡丹生前给皮尔卡丹管理公司授予“独占许可使用”的做法,还是皮尔卡丹管理公司再授权给桐江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行为,均存在明显故意,违背了商标共有处分原则,属于无效许可授权。因此,桐江公司根本不具备享有“皮尔卡丹”系列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资格,更不得以此为权利基础,在中国大陆向第三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二、皮尔·卡丹先生已于2020年12月29日去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商标权应当依法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并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才生效。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皮尔·卡丹在中国国内商标共有权的继承人至今仍未确定,前述皮尔卡丹系列商标目前仍登记在诚隆公司及皮尔·卡丹名下。

  在此情况下,桐江公司故意混淆事实和法律概念,以独占许可授权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大范围打击诚隆公司正当合法的代理商和经销商,其行为已给诚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诚隆公司作为“皮尔卡丹”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合法共有权人, 正积极协同配合各代理商和经销商依法进行维权,并全力保护、支持所属合法代理商及各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三、爱乐(广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诚隆公司授权的“Pierre Cardin®/皮尔卡丹®”品牌在中国国内的代理商,有权在中国国内生产并通过线上销售、授权经销商分销品牌服饰系列产品。爱乐公司向各经销商作出的许可授权,只要获得商标共有权人诚隆公司的同意,均属授权来源正当合法的授权,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诚隆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所有正当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我们也热切期待各地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审理这些案件,切实保护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一切正当合法的权益。

  诚隆公司作为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皮尔卡丹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要求桐江公司立即停止前述诉讼行为,否则将承担因此给诚隆公司及其代理商、经销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